各位同学: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文件要求,为做好我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具体事宜安排如下:
一、基层就业、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所指内容
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自治区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后,其学费由自治区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助学贷款的, 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艰苦边远地区与基层单位具体信息详见附件:《2024年内蒙古科技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
二、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
4、服务期间遵守地方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纪律,爱岗敬业,服从管理。
三、补偿额度、申请流程、补偿金发放
1、补偿额度:本专科学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2、申请流程
(1)毕业生(不含结业)本人在离校办理就业手续时,向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 申请表》(一式二份)和就业录用手续(就业协议、劳动合同、录用证明等)(原件一份) 。
(2)毕业生连续服务期满3年(含3年)后,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支付申请表》 (一式二份),经就业(服务)单位、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审查确认后,并附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录用手续(就业协议、劳动合同、录用证明等)(复印件二份)等材料,报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 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人资格、申请材料、学费缴纳情况、补偿金额认真仔细核实审查,核对无误汇总后按要求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助学中心审核备案。
3、补偿金发放
学校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补偿代偿资金后,计财处及时将补偿资金打入学生银行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收到补偿资金后及时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各学院要认真落实2024年内蒙古科技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大力宣传此项政策, 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咨询联系电话:0472-5954376,联系人;王老师,地址:行政楼B22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