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郭永繁等四名学生处分的决定
郭永繁,土木工程学院工程管理2016-2班学生,学号1663131223,在2017年11月16日、21日、30日未办理请假手续,夜不归宿。
刘东鑫,土木工程学院土木工程2015-5班学生,学号1563104525,在2018年3月28日、29日、4月2日未办理请假手续,夜不归宿。
史国峰,土木工程学院土木工程2015-6班学生,学号1563104610,在2018年3月28日、29日、4月2日未办理请假手续,夜不归宿。
于楠锜,土木工程学院土木工程2015-6班学生,学号1563104615,在2018年3月28日、29日、4月2日未办理请假手续,夜不归宿。
根据《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郭永繁、刘东鑫、史国峰、于楠锜严重警告处分。
土木工程学院办公室
201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