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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学院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及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6日   阅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内蒙古科技大学教师职业行为规范》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学院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第二条 严格落实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教学科研单位及职能部门分工负责、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院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学院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组长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小组名单详见土木工程学院发〔2021〕13号文件,负责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考核及失范行为初查等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逸夫楼B510。

第四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体教职工和以学院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

第二章 师德负面清单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师德失范:

1.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

2.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3.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传播宗教或组织宗教活动。

4.违反保密制度,发生泄密行为。

5.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的。

6.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7.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8.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9.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10.违反教学纪律,体罚或者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打击报复学生,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

11.在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12.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13.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成果,伪造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14.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学生奖助贷、干部选任、绩效考核、岗位聘用、晋职晋级、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15.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职业便利和影响力通过学生及家长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16.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17.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18.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19.违规使用教学、科研等经费,利用经费谋取不正当利益。

20.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言行。

第三章 调查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七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八条 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负责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认定相关事项的领导、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九条 学生和教师均可反映我院教职工的师德师风问题。反映情况必须实名,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反映人的电话、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以及被反映人有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条 以下情形的情况反映可不受理:

1.无具体事实和依据的;

2.应由公安机关受理的;

3.与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校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无关的。

第十一条 收到反映本单位教职工师德相关举报线索、材料的,及时报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第一时间着手进行初查,收集汇总书面材料,进行事实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工作流程

工作小组收到书面反映材料后,对有关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对有调查线索的须听取教职工本人陈述和申辩并做好记录。

在核查过程中,被核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经许可,当事各方均不能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第四章 处理与处分

第十三条 教职工发生师德师风负面清单所列的失范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对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教职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职称)评审、晋职晋级、干部选任、进修、访学、各类人才计划推荐、各类项目申报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同时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2.情节较重的依据《内蒙古科技大学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及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对于在我院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经学院认定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学院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取消校内相应资格,并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本人。

第十四条 被处理人对学院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自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可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第十五条 因师德失范受到处理的教职工要积极整改,学院党政领导要对其进行谈话教育,督促其整改。

第十六条 在处理执行期限结束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

第十七条 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完整地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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