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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学院教学事故、失误认定及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02日   阅读:[ ]

院属各部门:

为加强教学管理,改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确认为教学事故

1.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

2.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教学日历等教学文件

3.未写教案或教案书写混乱

4.未在规定时间批改作业、答疑

5.没有特殊原因,拒绝接受教学任务

6.在学生中散布不利于学习团结或有损我院形象的言论,查有实据者

7.讲课中出现严重错误,学生反映强烈

8.在课堂上,辅导设计中抽烟、接收通讯设备

9.未经批准,随意调整教学进度或提前结课

10.命题错误较大或泄漏试题

11.擅自改动考试成绩或提供伪成绩

12.监考不认真对待或违反考试纪律

13.教学效果差,在调查中学生不满意率超过55

14.漏订、错订教材,擅自订购教材

15.在设计、实习开始前,未能完成任务书、进度安排等新必备的教学文件

16.结课两周内没有提供教学成绩

17.在实践性教学环节(包含实验)不到岗或随意调整时间人员

18.拒绝接受监考、观摩教学、课程建设等教学安排

19.实验室教师未能维护实验设备而影响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20.没有完成系规定的听课次数或不认真对待而弄虚作假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

1.发生教学事故应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一式两份,有学院、各系留底。

2.对发生教学事故的教师可参照以下处罚

在本年度出现一次教学事故

1)不得参加骨干教师的评定

2)本年度不享受院里发放的任何福利

3)不能参加本年度评优、先进工作者等先进评选活动。

4)取消新承担的主干课程的教学工作。

在本年度出现二次(含二次)以上教学事故者

1)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

2)停发岗位津贴3个月

3)不能参加高一级职称的申报

4)情况严重者,可使其调换岗位、待岗直至下岗

三、教学失误

教学过程中出现问题,构不成教学事故的按教学失误处理,给与一定的处罚。

四、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院办公室

土木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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