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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学院教学督导组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11日   阅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      执行,为实现教育的培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教学督导组的基本任务,是按国家对高等教育教学的有关规定,对全院各系的教育教学工作实行有效地监测,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保证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学校培养目标的全部实现和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第三条教育教学督导工作范围,现阶段主要是对学院各系的教学工作进行督导,特别是对全院教师的教学进行督导与评估。

第二章督导机构

第四条学院设立教学督导组,在主管教学院长领导下,负责全院教学督导评估工作。其机构设置为:组长1人,督学4人。督导组设立在系办公室。

第五条教学督导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有关督导与评估工作的计划与规定;

二、组织实施对教师课堂教学的督导与评估以及学生学业成绩的评估;

三、组织实施对全院教学进行督导与评估;

四、组织督导人员业务学习和工作研究;

五、组织督导人员总结工作经验;

六、建立并管好教学督导评估档案;

七、向有关领导汇报工作进程,提出工作建议。

第三章督导人员

第六条教学督导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事业心和责任感,比较熟悉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督导要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掌握高等教育教学规律,了解高校教学改革情况,督导要有从事教学领导工作经验;

三、通晓某一学科专业知识,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并有一定的教学理论水平、较强的调研能力和较高的写作水平;

四、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在教师中有较高的威望;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四章督导与评估

第七条教学督导工作分为经常性教学检查与评估,专项督导评估和综合督导评估。要对课程进行评估,更要对教师授课进行评估,也要对学生学业进行评估,要把过程性评估与终结性评估以及诊断性评估结合起来。

第八条依照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及要求,对全院教学进行督导与评估。教学督导组及其成员有下列职责与权限:

一、深入课堂听课,检查教师教案和有关教学材料,进行个别访问、调查问卷等按规定指标对其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二、召开师生有关教学的调查会(包括问卷调查等),了解教师的教学情况和学生的学习状态,对教学情况进行评估;对于学生反映个别教师教学问题,及时与教师沟通,提出改进方法。

三、深入各类考场,检查考试情况;

四、抽查学生作业与毕业论文,并进行评估;

五、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与教学评估有关的文件与资料,并认真汇报工作;

六、教学督导评估任务完成时,应向被督导教师或单位进行反馈;七、通报评估结果,提出意见或建议以提高教学质量;

八、教学督导与评估情况,视需要可定期或不定期提出书面报告。

第九条被督导单位和教师,应主动接受检查与评估,并支持他们的工作,有意见可向学院领导反映,但不得拒绝接受督导与评估。

第十条对教学督导评估中心和督导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导单位和教师如无正当理由应主动采纳,并积极进行改进。教师如对督导人员的教学评价有意见,督导组可组织人员重新听课并进行复议。

第十一条教学督导组对被督导单位进行专项和综合督导工作,工作结束后,应向主管院长、院长报告督导结果,并提出意见或建议,必要时可向全院公布。

第五章罚则

第十四条教学督导人员如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将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被督导人员,对督导工作进行阻挠、抵制的,按学校教学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督导人员自身建设

第十六条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各高校教改经验,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创造性地进行教学督导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发扬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求真务实,按时完成听课、评课及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谦虚谨慎,戒骄戒躁,接受师生监督,虚心听取师生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和提高自身素养,切实为学校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土木工程学院督导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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