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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学院青年教师科研、教研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01日   阅读:[ ]

第一章宗旨

第一条 为推动土木工程学院的繁荣和发展,进一步加强科研、教研队伍建设,资助青年教师科研、教研项目的启动工作,提升教学师资水平,特设立“土木工程学院青年教师科研、教研基金”。

第二章基金管理

第二条成立青年教师科研、教研基金理事会,每年在学校网站上公布一次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捐赠人的监督。

第三条青年教师科研、教研基金理事会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的立项审查、中期检查、成果鉴定、项目争议裁定等工作。

第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青年教师科研、教研基金理事会查询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资助金额

第五条 青年教师科研、教研基金项目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在本岗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年龄在35-40岁以下。
2
、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3、具有中级职称的教师。
4
、每个申报项目必须有相关学科领域内至少一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于副教授的专家学者推荐。

5、申请者获资助项目如未结项,不得参加下一项目的申请。

第六条 青年教师科研、教研基金资助金额为500010000元不等。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提出申请资助的金额,由基金理事会最终确定予以资助的额度。

第四章 立项范围

第七条青年教师科研、教研基金立项的范围主要包括:

1、与申请人所学专业有关、交叉或与其它学科合作的项目。

2、申请人自己选定的、认为有重要研究价值的项目。

第五章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青年教师科研、教研基金采取青年教师本人申报,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推荐,青年教师科研、教研基金理事会评审的方式进行。青年教师科研、教研基金的申报及评审工作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10月)组织一次。其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1、根据学院下发的有关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具体安排,由项目申报人首先填写《土木工程学院青年教师科研、教研基金项目申报表》。

2、由院学术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预审后,签署审议结果和推荐意见,并将所要推荐的《土木工程学院青年教师科研、教研基金项目申报表》及电子版报送青年教师科研、教研基金理事会办公室(由学院办公室代管)。

3、青年教师科研、教研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对申请人资格、申报项目的有关内容是否符合基金资助范围及要求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青年教师科研、教研基金理事会组织评审,根据基金使用状况提出拟立项资助的项目及资助额度。

第九条 青年教师科研、教研基金资助项目评审标准:

1、选题须为本学科前沿,在研究理论或方法上新颖、创新,有较重要的理论意义;

2、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具有可行性和创新性,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论证充分,推理严密,格式规范,文字表达准确、流畅。

第六章 项目管理与实施

第十条 项目进行过程中,项目申报人应填写《土木工程学院青年教师科研、教研基金项目中期检查表》,并提供项目阶段性成果。

第十一条 项目的整个研究工作进度主要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安排。原则上在整个项目研究期间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要保持课题组成员的稳定性;所有的课题组成员要积极参加并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如出现其它情况,则应及时与青年教师科研、教研基金理事会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青年教师科研、教研基金一经立项,项目申报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表列明的研究内容、项目期限、成果形式等开展研究工作;项目研究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计划、研究内容、研究周期的,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青年教师科研、教研基金理事会,经批准后方能做出相应调整。若未经报批,擅自对资助项目进行更改,造成项目实质性变更的,青年教师科研、教研基金理事会将取消对该项目的资助,同时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收回已拨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土木工程学院青年教师科研、教研基金项目结项审批表》,并连同最终研究成果以及基金经费使用情况的详细说明,一并报送土木工程学院青年教师科研、教研基金理事会申请项目结项。青年教师科研、教研基金理事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成结项委员会负责项目的结项评审工作,并签署研究成果结项审定书。

第十四条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为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等。

第十五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概况和项目研究成果向全院及学校网站公布。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一般以1.5-2年为完成期限。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结项的,经青年教师科研、教研基金理事会批准可以延期1年时间结项。每个项目最多可以申请延期结项一次。对超期仍未完成的项目,收回已拨经费。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资助经费一次拨付。资助经费直接划拨申请人名下,申请人可凭青年教师科研、教研基金项目经费本依据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报销。

第八章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土木工程学院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二〇〇六年九月一日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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